10月19日,第七届亚太地区隐私保护学者联盟国际会议在南京邮电大学召开。本网记者 王广禄/摄
中国社会科学网讯(记者王广禄)在人工智能与大数据时代,数据的挖掘、整合、交易越来越便利,各种数据使用主体对个人信息的掌握和使用越来越深入,大量个人大量信息在网络上存储、生成、使用和交换,一方便了人民的生活,另一方面也使侵犯个人信息和隐私行为成为可能,随之而来的信息安全问题日益凸显,公民个人信息与隐私保护问题迫在眉睫。10月19日,第七届亚太地区隐私保护学者联盟国际会议在南京邮电大学召开,来自国内外数十位专家学者与会,聚焦人工智能与大数据时代的法律问题,系统梳理数据和隐私保护领域的最新进展、趋势和面临的挑战,共同探讨新技术发展过程数据和隐私保护热点和难点问题。
南京邮电大学副校长张志华,联合国世界丝路论坛网络空间国际合作委员会主席、南京邮电大学信息产业发展战略研究院教授王春晖等出席会议并发表讲话。南京邮电大学科研院副院长胡纵宇、南京邮电大学信息产业发展战略研究院院长黄卫东分别主持会议开幕式和主题演讲。
张志华介绍说,亚太地区隐私保护学者联盟国际会议是关注隐私和数据保护领域最新进展的国际会议,旨在通过会议、出版物和网络促进亚太各国在个人数据和隐私保护及监管的方面开展深入研究。近年来,本国际会议分别以人工智能与大数据时代的法律问题、亚洲互联网治理中隐私和网络安全问题等为主题,先后在澳大利亚、日本、新西兰、中国香港等国家和地区召开,积极为全球隐私和数据保护搭建重要的国际学术交流平台。南京邮电大学近年来先后成立了大数据研究院、网络空间安全学院和人工智能学院,积极部署大信息时代学科发展规划,学校一直非常关注个人信息保护和网络诈骗问题,先后组织过以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保护、个人信息保护立法、构建网络综合治理体系法律问题等为主题的学术研讨会,并在2016年发布我国首部中国反电信网络诈骗蓝皮书,积极提升全社会对个人信息保护问题的认识。当前,数据保护渐成全球性问题,许多国家在争相制定实施符合自身社会发展与社会公众利益的数据保护政策及法律法规。中国一贯重视数据及个人信息保护,已颁布数十部法律法规来保护公民的隐私、维护个人信息安全,个人信息保护法也已经提上了立法规划日程。应技术与立法并行推进数据保护工作,在技术上要保证数据来源与处理方式的透明性、可控性以及载体的安全性,在立法方面应当尽早明确数据与个人信息的法律规定与保护,通过完善相关立法,促成依法严厉打击非法泄露和出售个人数据等行为,推动形成统一有序的法律环境。
王春晖认为,当前,人工智能的算法决策具有典型的“黑箱”特点,这应当引起现代法律人的高度警惕和深入地研究,应当从伦理学和法律融合的角度深入审视和研究AI的算法。人工智能在其发展进程中面临的最大问题不是技术本身,而是伦理和法律问题,而大多数的伦理问题都含有法律问题。人工智能的发展一定要以人的权利的保护作为前提,优先考虑人工智能对法律、伦理和隐私的冲击,通过立法和强制性标准削弱人工智能给人类带来的风险和影响。
新西兰奥克兰大学商学院副教授吉亨·古纳塞克拉认为,出口禁止或限制、数据传输者负责是当前数据和隐私相关法规规范跨境数据传输的两种主要方式。现实中,这两种方式已经不足以提供有效的保护,国内法律的域外适用正成为一种有效的补充解决方案。他建议,应在严格测试评估的基础上更好地推进数据保护法的域外适用工作,使其具有支持出口禁止或限制、数据传输者负责这两种模式的更强大效力。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张建文提出,从新兴权利保护的角度看,隐私权在我国逐渐引入、被接受、被发展的历程,是研究新兴权利保护方式的最佳标本。现实中,隐私权的保护方式,不仅是在民事立法领域中用民法的方法予以保护,而且也延展到了行政法和宪法的领域,行政法的方法和手段成为隐私权保护的一个重要方面,而宪法隐私权的概念日益成为一般隐私权的解释、更新和发展的指针性方向性源头。实践中,法学理论未能及时顾及并回应司法裁判的需求,往往是司法裁判为隐私权的法理研究提供了素材。从新兴权利保护的角度看,司法裁判已经成为新兴权利保护的最前沿。
此次会议由亚太地区隐私保护学者联盟主办,南京邮电大学信息产业发展战略研究院、南京邮电大学科研院承办。
来自国内外数十位专家学者与会,聚焦人工智能与大数据时代的法律问题。本网记者 王广禄/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