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汇点】“人工智能+”时代来临立法要跟上 专家学者研讨构建网络综合治理体系法律问题
发布时间: 2017-11-25 浏览次数: 26 文章来源: 交汇点

  交汇点讯 “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研讨会——构建网络综合治理体系的法律问题”11月25日在南京邮电大学举行。由中国行为法学会、中国通信学会、联合国世界丝路论坛联合主办的此次研讨会,邀请中国法学会、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江苏省通信管理局、东南大学法学院、天津大学法学院及腾讯研究院等机构的专家学者,共同探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网络综合治理体系构建的路径及法律适用问题,共商网络空间内容安全治理对策。

研讨会现场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加强互联网内容建设,建立网络综合治理体系,营造清朗的网络空间。“网络空间综合治理已经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内容。”中国通信学会副秘书长宋彤在研讨会上指出,随着人们对网络提供的各项便捷应用的日趋依赖,网络空间已经成为人类活动的第五空间。而在与社会治安、人民安定等息息相关的网络空间,不乏存在着通讯信息诈骗、网上非法交易、指向信息关键基础设施的黑客攻击、基于勒索软件的网络空间新型犯罪等,使全社会倍感网络空间生存压力,构建规范的网络综合治理体系迫在眉睫。
  “推进依法办网,加强对所有从事新闻信息服务、具有媒体属性和舆论动员功能的网络传播平台的管理。”宋彤建言说,依法加强网络空间内容管理,不是意味着网络空间“只能有一个声音、一个调子”,而是对一度较为严重乃至泛滥的颠倒黑白、造谣生事、恶意炒作等不文明或违法犯罪的网络行为进行有效治理。通过网络空间内容治理,不仅要让网络空间天朗气清,而且能够发挥互联网的舆论监督作用,让各种善意的批评和意见都能够在健康的网络空间中得到有效传递。
  近年来我国侵犯个人信息的违法犯罪案件逐年增加。中国互联网协会发布的《2016中国网民权益保护调查报告》显示,84%的网民曾亲身经历由于个人信息泄露带来的不良影响。“要依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宋彤介绍说,2016年出台的《网络安全法》从国家战略高度,综合统筹了网络空间主权法律制度、个人信息保护法律制度、网络运营者安全义务法律制度等十大法律制度,为依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惩治新型网络违法犯罪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构建多主体参与的网络综合治理体系。”宋彤表示,网络空间治理体系的构建涉及到互联网企业、网络媒介、网民素质教育等方方面面,只有多元主体基于责任感共同参与网络空间治理,才能加速提升网络空间自我净化能力。“当下尤其需要加强网民素质教育,使广大网民具备辨识谣言、分辨是非的能力,能够理性地对待网络空间中传播的各种内容,这是网络综合治理体系中的关键一环。”
  “明确界定安全信息共享的定位和范围。”中国法学会法治研究所副研究员刘金瑞对我国网络安全信息共享立法提出了建议,包括确立网络安全信息共享的领导体制、规定强制义务与责任豁免以促进共享、规定利益平衡机制避免共享信息滥用等。
  “关注人工智能,完善网络法治。”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副总工程师陈金桥博士,对人工智能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前瞻性的研究。“人工智能时代,数据的收集、使用都面临着新的风险。”陈金桥解析说,在数据收集环节,大规模的机器自动化地收集着成千上万用户的数据,涉及到个人姓名、性别、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地理位置、家庭住址等在内的方方面面的数据,这些数据海量收集形成对用户的全面追踪。在数据使用环节,大数据分析技术广泛使用,数据经挖掘能分析出深层信息,不仅可以识别出特定的个人,还能分析出个人的购物习惯、行踪轨迹等信息,进一步扩大了隐私暴露的风险。此外,还有潜在安全风险,包括黑客攻击、系统安全漏洞等。

“部分企业在用户不知情下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陈金桥认为,人工智能作为影响面甚广的颠覆性技术,可能带来改变就业结构、冲击法律与社会伦理、侵犯个人隐私、挑战国际关系准则等问题,将对政府管理、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乃至全球治理产生深远影响。“‘人工智能+’时代已经来临,多国政府都在探索人工智能立法。”陈金桥透露,我国这方面的立法活动也在不断推进。现阶段,人工智能作为工具存在,应注重修改和完善影响产业继续发展的法律法规,特别是人工智能技术与强管制领域的融合,如交通、金融、医疗等。未来,强人工智能的出现可能改变整个经济、社会、政治、军事体系,应加强机器人法律地位、伦理规则、自动化武器使用等问题的研究,政府、产业、机构、个人共同参与到法律规则的制定当中。       

                                    交汇点记者 蒋廷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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