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消费者报】给“共享经济”更多发展空间
发布时间: 2017-03-06 浏览次数: 158 文章来源:

    中国消费者报报道(记者田珍祥 尹训银)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共享已不再局限于虚拟资源,而是扩展到房子、车子、票子等消费实体。今年两会,共享经济成为关注热点之一,《中国消费者报》记者就此采访了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政协委员。
    共享经济带动社会发展
  “共享经济是社会经济发展的一个大趋势。”全国人大代表、贵州省文联主席姚晓英对记者说。记者梳理发现,2015年以来,以神州专车、滴滴为代表的共享经济成为互联网消费的主角。2016年3月,共享经济首次被写入《政府工作报告》。2016年,继网约车之后,知识付费、网络直播、单车共享等纷纷出现,共享经济迎来前所未有的红火。
  国家信息中心近日发布的《中国分享经济发展报告2017》显示,2016年我国共享经济市场交易额约为34520亿元,比上年增长103%,参与共享经济活动的人数超过6亿,比上年增加1亿左右。2016年,我国共享经济提供服务者人数约为6000万,比上年增加1000万;平台就业人数约585万,比上年增加85万。
  “作为一种新生的经济形态,共享经济应该是一个主流方向,在带动就业、资源最大化利用,带动社会各方面发展方面将起到巨大的作用。”姚晓英说。
  姚晓英认为,尽管共享经济发展红火,但还面临一些问题,比如相关的法律制度还不健全,对消费者权益保护不够等,“需要从顶层设计入手,在法律制度保障上及时调整有关规定和政策,规范其发展,让共享经济真正能为老百姓服务,从而让共享经济的发展成为拉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强大动力”。
    网约车应降低门槛
  以网约车为代表的共享经济也遇到了困难,各地出台的政策存在门槛高等问题。全国人大代表、清华大学政治经济学研究中心主任蔡继明表示,从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上来说,网约车完整地体现了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的“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对传统出租车行业产生有效的、正面的冲击,建议降低网约车司机和车辆准入门槛,避免新政出台对司机就业和消费者出行造成突发性的巨大冲击,同时,应借鉴网约车发展经验,以改革促进出租车行业转型升级,推动出租车行业与网约车融合发展。“对共享经济,政府应给予更多发展空间。”全国人大代表、广州律师协会名誉会长陈舒表示,以网约车经济为代表的大数据发展,将改变政府的治理方式,提升政府治理能力。2015年9月5日,国务院出台了《大数据发展规划纲要》,提到大数据的3个作用:推动经济转型;提升国家国际竞争力;改变政府的治理方式,提升治理能力。陈舒认为,作为共享经济的网约车最终要达到的目的就是通过大数据,使得所有资源得到良好、全面、优势的匹配,使资源能够发挥最大的作用,最终达到绿色和节约的目的。“比如说原来要100万辆车,现在可能通过共享降到80万辆甚至60万辆,就能够基本解决运力和出行需求。”陈舒举例说。
  2016年12月,全国多地网约车新政落地。北京、上海等大城市出于疏解交通等考虑,在网约车细则中要求“京人京车”“沪人沪车”。陈舒认为,对户籍的限制不能达到真正共享经济的资源最优匹配和真正节约资源的作用,因为通过行政限制,把良性的资源匹配切割断了。陈舒建议,大数据是新经济发展的领头羊,应当给一些运用大数据的行业一个很好的发展空间。
    有效管理共享单车
  3月3日,《中国消费者报》记者在北京会议中心就如何发展共享经济,并在共享经济条件下如何规范和使用共享单车这一问题采访了全国政协委员、上海财经大学公共经济与管理学院教授蒋洪。
  蒋洪说,共享经济牵扯到三大主体,即商品或服务的需求方、供给方和共享经济平台。共享经济平台作为连接供需双方的纽带,通过移动应用、动态算法与定价、双方互评体系等一系列机制的建立,使得供给与需求方通过共享经济平台进行交易。共享并非共同享有或者免费享受,消费者是通过企业打造的互联网平台资源配置,按市场价格付费获得共享单车、汽车以及其他物质资料在一段时间内的使用权,而非所有权。“很多人对共享单车有着方便、快捷、低廉的良好使用体验,并且认同企业的品牌宣传,这和企业平台对用户信息与活动数据的无偿占有和利用并不矛盾。”蒋洪说,目前共享单车在某些城市发展迅速,一方面方便了市民出行,另一方面也给城市管理者带来了新的问题,这就要求城市管理者在加强对共享单车管理的同时,也要对市民进行法律宣传,最终让这一新生事物既要利民又要利于城市管理,让共享单车尽快步入正轨。
    三大障碍亟须破除
  全国人大代表、南京邮电大学校长杨震对记者表示,目前共享经济面临的问题主要有三个障碍:
  一是监管模式障碍。共享经济是全民参与的商业模式,政府的监管对象变得无限庞大,共享经济涉及信用、税收、保险、执照与认证,以及政府如何操作等各个方面问题,一些传统的监管模式可能已经不适应时代所需。
  二是信任查询障碍。目前我国还没建立起相对完善的信用体系,法院、交通、金融已经建立的信用数据主要掌握在各自部门手中,共享经济供需双方无从了解对方的信用情况,很大程度上阻碍了共享经济发展。
  三是法律规范障碍。在现有法律和规范背景下,共享经济相关新型经济活动存在模糊边界,相关的保险、政策等没有涉及共享经济内容,比如在Uber、滴滴出行等拼车模式中,如果出现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是否赔偿,车主是否会被交管部门认作运营黑车等问题,在相关法规政策没有完善的情况下,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共享经济的发展。
  杨震对共享经济的发展,提出了几条建议:
  加强信用体系建设。整合分散在各个部门的信用信息,利用已有的认证系统为共享经济服务进行认证;培育专业的信用服务公司,作为第三方对分享平台及其客户提供信用评级服务;将共享经济交易中的诚信者和欺诈者纳入信用体系建设目录,并对信用极差的个人或企业进行披露。
  放开政府采购门槛。随着共享经济的成熟,建议更新政府采购架构,让拼车和短租房等共享经济平台率先进入政府采购体系。此外,政府还需要研究其他各领域所需的资源是否可以用共享经济的资源进行代替,以进一步节约财政资金。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重点在民商法领域与共享有关的法律条款中增加相关规定,还要根据现行市场法律体系,对共享对象的资质进行审查,对网络点对点支付带来的征税问题和交易标的物的质量评价、共享经济中的交易行为进行规范,以保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
  建立专门财税体系。税务管理部门要制定共享经济的纳税指导意见,指导共享经济使用者计算应该缴纳的税额;建议政府优先受理人民团体或社区推动的共享设施建设申请,对于社区或企业共建的文化性、娱乐性的全民共享性基础设施项目,提供财政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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