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校教授王春晖解读网络安全法文章获中央网信办全网推送
发布时间: 2016-11-14 浏览次数: 1224 文章来源: 信息产业发展战略研究院

  11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以下简称“网络安全法”)经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该法进一步界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范围,对攻击、破坏我国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境外组织和个人规定相应的惩治措施,并增加惩治网络诈骗等新型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的规定。

  我校信息产业发展战略研究院院长王春晖教授作为法制网特约评论员,深度分析了《网络安全法》中关于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制度,发表了《保障公民网络空间合法权益是网络安全立法的重要内容》一文。该文作为“解读网络安全法”系列专家评论由法制网发布,并获中共中央网信办全网推送,中央主要新闻网站和几十家地方新闻网站对该文进行了转载,引发广泛关注。

  王教授深度解析了《网络安全法》中关于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规定,指出其四大亮点:一是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必须符合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二是规定网络运营商收集、使用公民个人信息的目的明确原则和知情同意原则;三是明确公民个人信息的删除权和更正权制度;发现网络运营者收集、存储的其个人信息有错误的,有权要求网络运营者予以更正。网络运营者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删除或者更正;四是规定了网络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公民个人信息、隐私和商业秘密的保密制度等。

  王教授指出,在互联网大数据时代,侵犯个人信息和实施通讯信息网络诈骗是两大主要新型网络违法犯罪类型,《网络安全法》针对性地设定了两项禁止性规定,一是不得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二是不得利用网络发布与实施诈骗,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有关的信息。这两项规定对于保护公民网络空间的合法权益,维护网络空间的安宁显得十分必要和紧迫,充分体现了我国网络安全立法以人为本的核心理念,符合当前网络安全工作的实际需要,也为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制定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附:《保障公民网络空间合法权益是网络安全立法的重要内容》链接

http://www.legaldaily.com.cn/commentary/content/2016-11/09/content_6867297.htm?node=34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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