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传统金融基本法应当向互联网延伸
发布时间: 2016-09-12 浏览次数: 325 文章来源: 新华网

  互联网金融的本质就是金融,没有任何可神秘的地方,只是利用互联网技术、思维和业务模式让金融交易效率更高、成本更低。互联网金融同样具有信息不对称、风险性、公共性等金融的基本特征,并且这些特征无论运用何种先进技术都无法改变。

  因此,对于互联网金融而言,应当在鼓励“创新与发展”的基础上,着重关注“安全与合规”,要运用法治的思维审视互联网金融发展中的合规与风险;其次才是以金融发展的规律与互联网的思维去创新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模式和路径。

  必须明白一个最简单的道理:互联网金融生存的环境是金融市场,不是互联网市场。金融市场的状态、金融市场的运行机制、金融市场的构架、金融市场的体系等都会对互联网金融的生存、成长、发展产生重要影响。

  只有认识到金融市场对互联网金融的制衡机制,才能找到互联网金融的生存与发展之道。互联网金融一定要建立在合规有序、风险可控的基础之上,才能健康发展。对那些打着互联网金融创新旗号,无规则的丛林式发展模式,以及大肆进行金融违法犯罪活动,一定要彻底依法规制。

  笔者认为,当务之急应当提高互联网金融的立法层级,建议以完善和修订我国现行的金融基本法为主线,不主张就互联网金融监管出台若干个层级较低的部门规章或发几个红头文件。

  我国现有的金融基本法规制对象主要是传统金融领域,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都是基于传统金融行业和传统金融业务的立法,这些金融基本法在互联网金融时代不但很难规制互联网金融领域的业务和行为,而且还会造成一定的法律冲突,致使互联网金融企业游走于法律盲区和监管漏洞之间。因此,要认真研究传统金融基本法向互联网延伸,真正使互联网金融纳入金融法治的轨道。

  传统金融基本法向互联网延伸,要重点关注互联网带来的金融信息安全,研究构建互联网金融安全基础保障体系。

  对于互联网金融的从业者,最重要的是树立规则意识。什么是规则意识?每个人都有自己的答案,而在我的答案中,规则意识是一种人生态度,是一种生活方式。一个人,他遵守的,不仅仅是法律、法规、行业准则、社会道德,更是自己内心深处的良知与信仰。

  作者:南京邮电大学信息产业发展战略研究院院长 王春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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