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报】:个人信息保护法立法尽快启动
发布时间: 2016-03-12 浏览次数: 18 文章来源: 法制日报法视界

□ 本报记者 丁国锋

  截至2015年底,中国网民数量达到6.8亿,互联网普及率接近50%,中国真正迈入移动互联网时代,已经全面进入了以互联网应用为代表的信息网络社会。同时,在互联网影响下,不少法律法规也面临着诸多不适应,首当其冲的就是个人信息保护尚未立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农工党中央副主席、南京邮电大学校长杨震曾于去年向大会提出建议,呼吁尽快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规范互联网信息产业发展,让大数据、电子商务领域立法与个人信息保护立法“齐头并进”,让泄露或出卖信息者受到法律惩处,2016年两会期间,杨震进一步提出了启动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立法议案。

78%网民身份信息曾被泄露

  杨震在议案中介绍,当前个人信息所面临的突出问题不断出现,如电话号码、邮箱、住址、账号密码、社会关系、财产状况、购物记录、医疗就诊信息等个人信息被不当收集、恶意泄露、随意篡改、非法滥用等,利用个人信息实施犯罪也时有发生。
  《法制日报》记者采访中了解到,工信部网络安全管理局网上发布的《2015中国网民权益保护调查报告》显示,78.2%的网民个人身份信息被泄露过,63.4%的网民个人网上活动信息被泄露过。有媒体曾在银行信用卡信息泄露调查报道中透露,个人信息的网购价低至两分钱一条。此外,在快递实名制施行后,包括个人姓名、电话、住址和身份证号在内的全部信息可能直接暴露给快递员,更加剧了个人信息泄露带来的巨大法律和安全风险。
  目前,个人信息泄露的危害性,已经得到国家高度关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相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专访时回应,针对个人信用卡等信息网络泄露问题,我国将加快研究制定个人信息保护相关法律,加大对非法收集、泄露、出售个人信息行为的打击力度。

现有法律保护呈“碎片化”现状

  “制定一部个人信息保护法,对于从网络大国向网络强国迈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杨震在梳理当前个人信息保护现状中分析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央网信办《即时通讯工具公众信息服务发展管理暂行规定》《互联网危险物品信息发布管理规定》、工信部《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若干规定》《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等专门文件陆续出台,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刑法修正案(九)等法律中特别强调加强个人信息保护。
  应该肯定的是,强化个人信息保护得到了互联网企业的积极响应。目前,腾讯、百度、阿里巴巴等企业均借鉴吸收了国外优秀互联网企业的做法,制定了适合自身发展的个人信息保护措施。但小型企业则令人担忧,很多企业不仅没有公开相应的个人信息保护政策,甚至不珍惜商业信誉,只要能给网站经营者带来利益,就会不适当地收集、利用乃至出售访问者的个人信息。此外,目前除了互联网行业,其他的非公共部门行业也鲜有保护个人信息的行业自律公约。
  杨震介绍说,法律专家们认为,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可以表现为法律的直接保护和间接保护,所谓法律的直接保护即法律法规明确提出对“个人信息”进行保护;间接保护即法律法规通过提出对“人格尊严”“个人隐私”“个人秘密”等与个人信息相关的范畴进行保护进而引申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从企业自律来说,则可以通过单方承诺这种市场运作方式对个人信息加以保护,以及特定行业组织通过行业自律规范对个人信息确立行业保护标准进而进行保护。
  杨震指出,目前,由于没有专门的针对所有信息控制人均适用的统一的个人信息保护法,还带来了重“刑事处罚”和“行政管理”,轻“民事确权”与“民事归责”,在公民个人信息遭受侵害后,即使侵权行为人最终遭致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但信息主体的财产及非财产损失却得不到任何实质性的补偿。
  此外,现有的法律保护上还存在“碎片化”现状,且大部分法律条款未能明确个人信息保护的基本原则、信息主体的权利、个人信息收集、处理、利用及传递的规则、个人信息保护的执行机制及监督机制等个人信息保护法应当具备的重要内容,导致了法律适用上存在诸多障碍。

应对手机APP加强个人信息保护

  “个人信息保护法立法后,除了对个人隐私信息保护,还可以促进ICT领域隐私保护技术的研究和开发,是我国电子商务进一步发展过程中最为迫切解决的问题,无论是对我国的经济建设,还是全面落实依法治国,都有十分重要意义。”杨震建议,立法应坚持个人信息公开收集原则,平衡个人信息保护与行业发展,使其兼具人格和财产双重属性。
  他认为,立法中应当规定告知原则,明确收集使用范围、方式,个人信息管理者的名称、地址、联系办法,以及个人信息主体的具体权利和投诉渠道。同时在法律没有授权前提下,明确不得收集与其所告知的信息收集目的无直接关系的个人信息,特别是揭示基因、指纹的信息,或与健康状况、性生活有关的信息,并明确对未成年人等特殊群体的保护。此外,还要明晰个人隐私与公共信息涉及的不同范围界限,明确公权力进入个人隐私范围的界限。
  杨震还建议,还应当对智能手机终端APP等加强个人信息保护,移动APP开发者应提供易懂、易得的隐私政策,对及时披露收集和处理的数据,取得用户明确、知情授权,以及告知用户修改、删除、拒绝等权利,要求在APP设计和实施各阶段进行隐私设计确保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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